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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死亡人员遗体收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18 10:28:42 来源: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阅读: 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死亡人员遗体收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殡葬服务、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管理,根据《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接运车辆实行归口管理。市属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统一归口市民政局管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区属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统一归口区民政局管理。殡仪馆新增和报废遗体接运车辆,应按程序申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统一由武汉市汉口殡仪馆、武汉市武昌殡仪馆、武汉市青山殡仪馆、武汉市回民殡仪馆、蔡甸区殡仪馆、江夏区殡仪馆、黄陂区殡仪馆、新洲区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承运。

  遗体接运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第四条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区属殡仪馆因自身的车辆运送能力不足,可提出方案报经区民政局批准,由殡仪馆采取招标方式,在本区择优选择具有客运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评价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街道),为当地居民承办死亡人员的遗体收运业务,补充其殡仪馆运力。但其遗体接运车辆不得跨区或进入市区收运遗体。

  殡仪馆应与招标方式接收的车主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对车主及收殓人员、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接运遗体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由区殡仪馆统一收费,按月结算。

  第五条 市、区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驾驶员门和副驾驶员门统一喷印“×××殡仪馆”字样,车头应放置由市民政局印制的“武汉市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由殡仪馆招标接收的遗体接运车辆,应在驾驶员门和副驾驶员门统一喷印“××乡(镇)殡仪专用车”字样,车头应统一放置由区民政局印制的“××区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的登记和年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遗体接运车辆进行登记、年审;

  (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年审,符合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由殡仪馆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办理统一的遗体收运上岗证和车辆的标志、标识。对不符合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由主管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经民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并张贴有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标志的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殡仪馆于当年11月持民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免征手续。

  第七条 收殓接运人员在收殓遗体时,应查看遗体状况,核对死者身份及相关证件,查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同时登记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第八条 因刑事案件和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进行检验,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收殓、接运遗体。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后,再通知殡仪馆收殓、接运遗体。

  第九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由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出具火化通知书,接运到就近的火葬场直接将遗体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或冷藏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条  收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收殓接运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应将遗体密封处理,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

  第十一条 回、维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的遗体接运,按有关回民殡葬管理规定执行,其遗体由市回民殡仪馆安排专用车辆接运。自愿实行火葬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第十二条 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死亡,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由殡仪馆办理运送事宜。

  外地户籍回、维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地死亡,需将遗体运送户籍地的,应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核实身份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按前款办理遗体运送事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殡仪馆之间办理死亡人员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簿或身份证,核实承运殡仪馆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我市死亡,并在我市办理火葬事宜的,其遗体收运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要求将遗体运出或者运入我市境内安葬、火化的,其遗体承运事宜统一由武汉市武昌殡仪馆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和收殓接运人员应佩戴本单位工作证,着工作装,按约定时间到达收殓地点,及时将遗体接运到殡仪馆。不得直接向丧事承办人收取遗体接运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接遗体运输业务。卫生教育单位教学用的解剖尸体除外。

  遗体接运车辆除收运遗体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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