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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患者遗体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通[2016]30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10:42:53 来源: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阅读: 0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医疗机构遗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将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医疗机构还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由亲属在2小时内将遗体移至太平间,医疗机构未设置太平间的,要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遗体的运送由殡仪馆承办,医疗机构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办。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向其亲属交待有关事项,要求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将遗体移至指定场所。亲属拒不到场或拒不移送遗体的,辖区公安机关应与医疗机构配合劝说,劝说无效的,由殡仪馆出具《湖北省遗体接收登记表》,医疗机构签字后由公安机关配合组织力量将遗体移送至殡仪馆保存或处理。

三、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亲属,患者遗体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 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需移送至殡仪馆保存,保存时间不超过90天。遗体因检验、鉴定或涉及医疗纠纷等原因需延长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检验、鉴定或医疗纠纷等事项处理完毕,遗体立即进行火化处理。

四、当地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遗体接运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出具《湖北省遗体接收登记表》,与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接运手续,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因特殊原因,死者亲属需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其亲属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禁止使用120医疗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五、医疗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公安机关要建立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内出现无人认领尸体或无法联系其亲属的,应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相关科室应将死亡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死亡时间等信息报告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或辖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对无人认领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相关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并按规定处置。

六、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七、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太平间管理,严格按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开展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出具统一专用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规收费。严禁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串通联系违规殡葬经营户从事非法殡仪活动,索要或收受财物、谋取私利。 

八、强行阻拦移送遗体或在医院内焚烧纸钱、设置灵堂和开展各类殡仪服务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其它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者,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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