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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18 10:13:39 来源: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阅读: 0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其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

殡仪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服务项目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收费。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延伸的、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备租赁、遗体整容化妆、整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乐队等。

丧葬用品价格是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丧葬用品的销售价格。

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按照墓型不同分为定型墓(骨灰墓墙)销售价格和其他艺术墓销售价格。定型墓是指形状和材质相对固定,且占地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中低档墓型。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促进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费用、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管理。

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以及定型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项目收费、丧葬用品价格、以及除定型墓以外其他墓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收费,按服务成本,加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基准价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民政部门备案。

定型墓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墓地地理位置、土地租用、墓建材料、环境建设和20年为周期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在完全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基准价具体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备案。

省属定型墓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项目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应考虑殡葬单位等级及殡葬服务质量,尽可能简化归并收费项目。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和公墓墓位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层次丧户的需求,特别要满足中低收入丧户的服务需求。各殡仪馆要有中低档次的骨灰盒(坛),要有免费的休息场所和低价的告别厅堂。经营性公墓的中低档价格墓型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55%。

第十条 各地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在殡葬服务收费上应实行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提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表,由丧户自愿选择,并与丧户签订服务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在服务窗口公示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收费时必须出具合法标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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