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殡葬事业促进会丧葬用品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丧葬用品招标投标活动,保障丧葬用品的质量,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物美的用品,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殡葬事业促进会委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财务处和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丧葬用品供应厂商招标投标和丧葬用品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投标的丧葬用品包括骨灰盒、文明棺等。丧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规定的标准;国家、湖北省未作规定的,按照招标丧葬用品技术参数要求执行。
第四条 丧葬用品招标品种有:骨灰盒,分木质、玉石质和陶瓷三类;文明棺,分纸质、竹质和木质三类,均只招生产厂商。
第五条 丧葬用品招标工作由市殡葬事业促进会牵头,委托有资质、有信誉的第三方招投标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代理机构)全权办理。市殡葬事业促进会会同招标单位对所有招标文本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积极推行丧葬用品阳光采购,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定订货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指标,供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标书等文件。
第七条 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代理资质,并且愿意接受委托开展丧葬用品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招标单位各选派3名具有相应特殊技能的人员,具有相关职称的社会专家若干名共同组成。每次招标采用抽签方式由市殡葬事业促进会委托市民政局监察室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其中社会专家4名,各招标单位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各1名)。
第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各招标单位应当考察中标厂商的实力,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顺延。
各招标单位与中标厂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厂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标的;
(三)丧葬用品的质量;
(四)合同期限;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用途、付款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含招标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合同期为两年,合同到期后再次进行统一招标。
第十条 各招标单位与中标厂商应按招标约定的事项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或行业有关标准调整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中标厂商不得转让或分包他人经营。
第十一条 各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丧葬用品供货合同后,中标厂商应按要求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严格实行丧葬用品代储代销制,中标单位定期供货,各招标单位根据丧葬用品销售数量按季度结算费用。不合格产品或合同到期后库存产品退还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接收。
第十二条 对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厂商,各招标单位有权将其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投标厂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在相关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标后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消费者和招标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被有关部门取消参加投标资格的;
(四)在丧葬用品供货合同签订后,向本市内社会中介组织、花圈店、丧葬用品店或代理商等供货的。
第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应有明确的投诉诉求、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假冒他人名义投诉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殡葬事业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