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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武汉法医尸体检验中心”加强尸体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8 10:45:29 来源: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阅读: 0

各区、县公安、民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二、三级点的职责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公发<86>32号、<90>13号文件),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涉及刑事、民事、交通事故死亡等案件的公安法医尸体检验工作的管理,促进办案,经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研究同意,成立“武汉法医尸体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尸检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尸检中心”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民政局联合组建。“尸检中心”办公室由武汉市刑科所、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调处处、武汉市民政局殡仪服务中心的有关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处。

    二、“尸检中心”下设是三个尸体检验所。在汉口殡仪馆内设“江北所”,武昌殡仪馆内设“武昌所”,青山殡仪馆内设“青山所”。

三、“尸检中心”受理如下尸体检验:

(一)本市刑事案件死亡的尸体检验。

(二)本市民事案件死亡的尸体检验。

(三)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检验。

(四)涉外死亡的尸体检验。

(五)上级交办的尸体检验。

(六)其它死因不明的尸体检验。

    四、对所需法医检验的尸体均需在“尸检中心”下设的尸体检验所内进行检验,不得在现场或医院太平间内检验。对所需检验的尸体一般应由各尸体检验所的殡仪专用运尸车辆接运。在医院死亡人员的尸体,暂存太平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交通要道上死亡的尸体,应由办案单位及时运往尸体检验所。

    五、刑事案件死亡尸体,由公安分县局(处)以上领导批准,由分县局法医或市局法医组织检验,并及时报告“尸检中心”办公室备案;民事案件死亡尸体由亲属提出尸体检验的书面申请,并经公安分县局(处)以上领导或相关蒸发机关领导批准,由“尸检中心”办公室组织检验;交通事故死亡尸体由交通大队出具委托书,由“尸检中心”办公室组织检验;涉外尸体等由相关部门委托,由“尸检中心”办公室组织检验;其它如“路倒、水尸”等不需检验的尸体由派出所出具火化证明,由尸体检验所就近免费拖运火化。

    六、经检验后在殡仪馆冷藏的尸体,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240小时;超过240小时的,按《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殡仪馆可予火化。

    七、各办案单位及公安法医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各级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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